诈骗犯罪疑难问题与辩护实务
赵春雨律师
理论观点存在争鸣
诈骗罪构成
1)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
2) 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3)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4) 犯罪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
5) 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
辩方思维:
1) 行为之辩
2) 认识之辩
3) 因果关系之辩
4) 取得之辩
5) 损失之辩
犯意产生之辩
犯意产生的时间节点,涉及罪与非罪的判断,涉及犯罪数额的认定。
通过夸大宣传,提高交易机会,是否是诈骗?
存在虚假成分,是否足以造成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
认识之辩
有虚构事实,但未导致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用常识来判断。
因果关系之辩
有了虚构事实的认识,被害人也出现了错误认识,并且处分了财产。前者是否足以产生后者。
取得之辩
被告人有虚构事实,受害人因为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被告人没有获得财产,而被无关的第三人取得。
损失之辩
犯意产生之前的财产交往不应当计算在内(犯意没有产生之前,不应当计算犯罪成本)
证据认识存在分歧
无罪辩护诉求较高
无罪辩护成果较多
权利瑕疵
明知故犯
情势变更
虚实结合
真中有假,假中有真
没有资质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不是诈骗罪
3.诈骗犯罪的辩护实务
交易型诈骗:以假货来诈骗
借款型诈骗:借款不还,虽然有虚构事实的意图,但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
资格型诈骗
中介型诈骗:律师捞人 有一定的履约行为
重要证据
l 言词证据
l 电子数据
l 调查取证
l 证人出庭
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坚持证据裁判
坚持证明标准
坚持最后手段原则(刑事手段)
证据识别的能力
证据组建的能力(讲故事,构成案件事实)
精准阐述的能力(稳、准、狠)
智库加持的能力(专家论证)
坚持不懈的能力
【上一篇】:重症监护室(ICU)护理费是否应支持?
【下一篇】:命价的“地区差异”何时得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