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研究

患者有选择错误的权利,国家有健康教育的义务

来源: 作者:谢青松 2021-04-14
近日,一名房产公司老总凌晨就医时被查出随时可能猝死,其本人却拒绝入院,并发朋友圈吐槽医院及医生,结果5天后猝死。该事件引起了医疗行业的热议,认为患者讳疾忌医,对医学无知而盲目自信,自己找死。


【事件经过】


4月6日凌晨,株洲中伟集团董事长游伟去医院就医,被查出心肌缺血,医生告知不入院随时可能猝死,他拒绝入院,并发朋友圈吐槽:医院还是不进好,一进就说要马上住院,说不住院随时猝死……老子钱还没花完!事还没做完!女儿还小,老婆还年轻,老天爷不收的。当事人拒绝入院,并发朋友圈吐槽。没想到,5天后的早晨,游伟猝死。


【事件评价】



1

    患者有做出错误选择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权利,除强制治疗外,医方只有提出医疗建议的权利,而无强制患者做出各种选择的权利。无论患者选择正确与否,那是患者的权利。我们总是期望患者做出正确的选择,但患者做出了错误的选择,医生除了加强沟通外,没有强制干涉的权利。

2

   

政府和医院有健康教育的义务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健康权既是一项消极人权,也是一项积极人权,国家除了不能侵犯公民的健康权外,同时还要采取积极措施来促进公民的健康权保障。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67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医疗科技飞速发展,公众与医疗专业人员之间的知识鸿沟越来越大,医疗卫生人员对患者除了有采取医疗措施的义务,还有开展健康教育的义务。患者作出错误的选择原因多种多样,对医学的无知、对医务人员的不信任、对治疗效果的失望、对生命的绝望、宗教原因、经济困难,不一而足。



3

   

患者是健康的最终责任人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尽管错误的选择也是患者的权利,但每个患者应当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选择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保持身体健康是公民对自己的义务。


//
人总是要死的,没有人长生不老,但我们希望活得长一些;人总是要犯错的, 但我们还是希望在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做出正确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