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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律说法 | “光子嫩肤”属医疗美容项目,爱美须谨慎

来源: 作者:谢青松 杨凤元 2020-06-11

 

【摘要】

深受小姐姐们喜欢的“光子嫩肤”属医疗美容项目,应由医疗机构实施。因不具备医疗从业资质的美容机构实施“光子嫩肤”项目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应追究其民事、行政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经过】

据2020年6月8日《桂林晚报》报道,小玥5月25日在南宁市“慧医堂”中医美容养生机构东盟店接受“光子嫩肤”美容过程中,导致其额部和右脸大面积烧伤。经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烧伤整形科专家诊断为,身体体表<10%烧伤,颜面部1.5%。6月5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解下,双方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美容机构赔偿小玥2万元。(详见《桂林晚报》:https://mp.weixin.qq.com/s/LJDEzx95XdrOO8oS3vbEQg


【医师说医】

    杨凤元主任医师


广西整形美容行业协会激光美容分会副会长

皮肤美容分会副会长

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皮肤科副主任



“真、善、美”是人类的共同追求。美貌不仅可以增加本人的自信,而且可以得到他人的赏识,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一白遮百丑”、“吹弹可破”、“凝滑如脂”等词语常常被用来对健康光洁皮肤的称赞,拥有洁白细嫩的皮肤是多少女子的梦寐以求。“光子嫩肤”在医学上又被称为强脉冲光(IPL)治疗,是一种宽谱光,而非激光,是目前应用广泛的一种重要的无创、非剥脱性美容治疗技术之一,在皮肤美容领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强脉冲光治疗通过选择性光热作用,选择作用在不同的靶组织:色素、血红蛋白、水,从而达到祛除浅表色素、毛细血管扩张、嫩肤等皮肤年轻化治疗,深受广大女性喜爱。


【律师说法】


     谢青松律师


广西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

南宁市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医药健康法律事务部主任 


1.“光子嫩肤”是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能实施。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印发的《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强脉冲光(IPL)治疗是医疗美容项目。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施“光子嫩肤”项目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慧医堂”中医美容养生机构东盟店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服务人员未取得《医师执业许可证》对患者实施医疗行为,属于非法行医,对于非法行医的机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施“光子嫩肤”项目构成欺诈,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索赔。

本案中,“慧医堂”中医美容养生机构东盟店只能实施生活美容项目,其隐瞒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构成了欺诈。

(1)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2)造成人身损害的还要赔偿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本案中,小玥不仅可以获得其服务费的“退一赔三”的权利,而且对其所受人身损害还有权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