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代理患方)
(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转载请注明出版)
【诊疗经过】
原告母亲韦绍玲于2010年8月16日因“孕37+3周”入住广西区妇幼保健院产科待产。当日经剖宫产术生下张涛。婴儿出生后次日出现皮肤黄染,8月19日黄疸明显,经检测:总胆红素243.4umol/L,诊断为:病理性黄疸。医院给予光疗24小时处理后检测总胆红素为203.0umol/L(正常值为:3-22umol/L),医院遂让其随母出院。出院后4天,原告因“皮肤黄染加重伴拒奶2天”入住广西区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经检测总胆红素为839.4umol/L,经医师诊断为:“1、胆红素脑病(痉挛期);2、败血症;3、G-6-PD缺乏症;4、病理性黄疸;5、新生儿贫血。”治疗后于2010年9月17日出院。出院后一直在广西区妇幼保健院和广西区人民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虽经康复治疗,但疗效不佳,诊断为脑瘫。
【存在问题】
1、诊断为新生儿病理性黄疸后,没有转新生儿科进行规范治疗,对新生儿病理性黄疸没有积极查找病因。
2、诊断为病理性黄疸后,医院仅光疗24小时便让患儿随母出院,胆红素指标未恢复正常,没有继续严密观察,造成患儿黄疸退而复现得不到医务人员的观察。
3、患儿出院时,医生没有交待让患儿家属进行监测黄疸。
【提起诉讼】
2011年7月8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63726.39元(其中:医疗费125687.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6600元、护理费29188.5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医疗鉴定】
由法院委托南宁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法院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医疗事故技术再次鉴定,不同意再次鉴定。
【法院审判】
驳回起诉。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代理手记】
每次想起这个案子,心理都非常憋屈,无颜面对当事人的信任,无颜面对至今还脑瘫在床的患儿。尽管他的脑瘫不是我导致,但是作为律师没能为他讨回到应得的公道,是一种羞耻。
不该输的官司输了,又何偿不是法治的悲哀:
1、面对医疗过错,专家选择了集体包庇。被告作为区内妇幼专业的龙头老大,其在区内对该行业其他医师的影响有多大可想而知。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广西区内其他法院都可以选择医疗过错鉴定,而唯有南宁市根据内部文件只能选择医疗事故鉴定。
2、面对弱势群体,法官选择了司法霸权。司法权不是以其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来解决纠纷,而是利用其判决的效力来终结纠纷,那么司法就走向了霸权。法院剥夺原告的举证权,在原告对南宁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情况下,原告提出医疗过错鉴定,既不同意医疗过错鉴定,又以原告没有提出再次医疗事故鉴定为由粗暴拒绝原告再次鉴定的权利。
一个脑瘫的新生儿,在他成长的漫长岁月中,也许他无法意识到他的悲惨,但留给家人的却是无尽的悲痛。
如果医师按常规多留院观察两天,也许不会出现脑瘫的后果;
如果鉴定、判决公正,也许不会出现不公的判决;
但这一切错误都出现了,而且作为错误的行使者却不自知。
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审《民事判决书》:http://xieqingsong.fyfz.cn/b/843086
【上一篇】:【呼吸内科】血小板下降致颅内出血死亡赔偿55万
【下一篇】:【妇产科】分娩处理不当导致婴儿窒息死亡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