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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分娩处理不当导致婴儿窒息死亡21万元

来源: 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谢青松 2015-02-13

陈XX,黄XX诉钦南区妇保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代理患方)

(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转载请注明出版)


【案情介绍】

2009年9月19日9时原告陈XX因“孕39+2周孕3产1,下腹不规则阵痛5小时”入住被告医院产科待产,经医生检查一切正常,9:30产妇入产房待产,9月20日0:15胎儿娩出。由于被告医务人员在接产过程助产方式不当和婴儿分娩后抢救措施不力,造成婴儿死亡。原告曾于2010年9月、2010年12月、2011年4月多次向钦南区卫生局申请行政调解,钦南区卫生局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于2012年4月15日答复原告无法调解,建议原告诉讼处理。


【提起诉讼】

收集诉讼时效中断和经济困难的证据,2012年5月21日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9682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医疗鉴定】

经法院指定由广西金桂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认为:

本案中,陈海入院后即行临产前B超检查提示脐带绕颈一周,但院方未将此情况告知陈海及其家属,存在过错”。在分娩过程中,无资料显示院方监测了胎动情况,无产程图,当羊水出现III度混浊后,院方未行进一步检查以了解是否存在脐带绕颈加重的情况,未行胎儿心电监护以了解是否存在晚期减速或重度变异减速的情况,未予以持续性吸氧,而且还使用缩宫素,存在过错。当羊水出现III混浊后说明已出现胎儿宫内窘迫,但院方在与陈海的家属沟通病情时仅说明可能存在窒息的情况,亦隐瞒了脐带绕颈的情况,严重影响陈海否应立即采取剖宫产终止妊娠,存在过错。以上过错延误了胎儿宫内窘迫的救治时机,甚至可能加重胎儿宫内窘迫,与陈海分娩的男婴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性质严重。”

但是陈海分娩的男婴死后未行尸体解剖及胎盘、脐带检验,无法排除该男婴存在难以存活的自身疾病及发育异常,因此建议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为50%。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9840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判决之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手记】

黄维春是通过网络找到我的。

委托人黄维春的坚强而执着让人佩服。他的大儿子因为换肝花去60万,而且现在每个月还要花6000的药费,自己不仅花费巨额资金,而且还捐献肝脏。一个家庭的沉重压力全部压在他的身上。但他却表现出来的坚强与不屈的精神让人敬佩。

他的小儿子在这次医疗事件中死亡。医院对其态度冷嘲热讽,这让他非常气愤,尽管历经多年,他一直不断找卫生局要求追究法律责任,但均得不到解决,最后他无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件虽然经过长达两年时间,但结果比较满意。

案件的主审法官陈法官是一位女法官,对案件表现出的耐心和中立立场,表示钦佩。

经验: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免(缓)交诉讼费,成功为当事人收集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不足:由于医院没有告知尸检导致最终没有尸检责任不应当在患者;赔偿标准按起诉年份不符合法律规定;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10000元偏低。

附:民事判决书:http://xieqingsong.fyfz.cn/b/829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