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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产程疏于观察致子宫破裂切除胎死宫内赔偿12万

来源: 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谢青松 2015-02-13

XX诉平乐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代理患方)

(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转载请注明出版)

【案情介绍】

谭XX,女,33岁,2009年11月29日上午11:50因“孕37+周,下腹腹痛1天”入住被告医院产科待产。入院各项检查一切正常,被告医生于12月1-2日给原告行催产素催产,产程无明显进展,遂停用催产素。12月11日下午2:30原告自行出现规律宫缩,胎膜自破,下午5:30原告自觉没有宫缩,黄运秀站在产床梯子上双手用力挤压原告腹部,患者当即感觉腹部剧痛,随后腹部变软,原告昏迷,醒来才知自己子宫破裂,胎儿死亡。经送桂林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剖宫产术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肺部感染。经抢救治疗于12月31日出院。

 

【案件处理】

2010-2-23 接受患者委托。

经对案情分析,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

1、孕妇入院待产,入院后医师在没有使用催产素指征情况下滥用催产素,增加了产妇子宫破裂的风险;

2、孕妇分娩第一产程延长,催产失败,医师没有查找原因,没有及时终止妊娠。

3、孕妇再次出现规律宫缩后,宫缩过频,医师没有处理。

4、黄运秀医师非法行医,对先兆子宫破裂疏于观察,外力粗暴施加腹压,造成产妇子宫破裂严重后果。

5、胎儿死亡后医院没有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体解剖,对其死因不明。

2010-2-23 委托桂林市华源司法鉴定所对子宫切除和胎儿死亡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华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造成原告子宫切除属于八级伤残,胎儿死亡属于七级伤残。

2010-4-23 桂林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桂林市医学会认定系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2010-8-24 患方对这个结果不服,于是提出再次鉴定,在广西医学会进行鉴定,认定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胎儿死亡)和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子宫破裂),医方仍负次要责任。因为毕竟子宫破裂与患者本身多次流产和没按规定时限就怀孕也有关系。

【案件起诉】

在过完国庆向平乐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医院赔偿。

【开庭审理】

开庭是在两个月后了,开庭持续了一个上午和一个下午。县法院的法官有着比城市法官特有的耐心和对律师的尊重。在庭上指出了医院存在的过错,表达了患者的悲痛。

【处理结果】

开完庭后依旧是等待。令人煎熬的等待。

终于在次年的6月份等来了判决。我让当事人寄一份给我。

总体看来,判决已经非常照顾患方。在法律适应上没有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是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适应标准上,没有按农村户口,而是按城镇标准进行判决。在判决总额上达到12万多,已经非常不错了。

法院审判还是比较公正的。因为县城就那么大,人与人都那么熟,因此在县城或更小的地方打一个医疗官司,难免会有这样的想法。但这个法官却保持了对公正的追求和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后来当事人再去找法官的时候,法官还让她写一个申请将她承当的诉讼费完全免除。

当事人极力邀请我去县城要感谢我,我因事务太忙也一直没去成。

医疗过错有时损害的不仅是一个人的健康,而是一个人的生命,造成的不是一个人的痛苦,而是一个家庭的痛苦,带来的不是一时的改变,有时改变的是一个人一辈子的命运。(广西医疗专业律师谢青松)

附生效判决:http://xieqingsong.fyfz.cn/b/60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