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XX诉永福县龙江乡保安村卫生所医疗损害赔偿案
(代理患者)
(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转载请注明出版)
【案情介绍】
2010年6月5日患儿梁XX因呕吐、发烧由母亲韦XX带到保安村卫生所就诊。韦远红医师为患儿测体温为38.50C,随后医师为患儿进行输液治疗并交待患儿母亲次日到其卫生所继续治疗。患儿输液后回家病情未见缓解,第二天还未来得及去卫生所就诊,患儿就出现烦燥、哭闹不安、并出冷汗。6月6日一早患儿母亲韦XX急忙将患儿送往桂林大医院救治,当经过两江镇卫生院时患儿已奄奄一息,两江卫生院经抢救处理,见病情未缓解便呼叫120,120派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临桂院区接诊,待患儿被送往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临桂院区时,患儿已经出现心肺衰竭,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1、EV71病毒感染(危重型);2、神经源性肺水肿;3重症肺炎?4、循环衰竭;5、心肌梗塞。
【案情处理】
2011.3.12接受患者家属委托
经分析案情,卫生所存在以下医疗过失:
1、医方违反转诊制度,延误患儿治疗的最佳时期;
2、由于医方延误治疗直接导致患儿病情加重死亡;
3、医方违反病历书写规范,不书写门诊病历;
4、不具备输液条件强留患儿输液。
2011.3.14 向永福县人民法院百寿法庭提起诉讼
2011.5.3 寿城法庭委托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鉴定结论】
1、永福县龙江乡保安村卫生所在对梁XX治疗时开具的处方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2、送检材料中未发现永福县龙江乡保安村卫生所对梁XX进行测量体温的记录
3、永福县乡保安村卫生存在“违反《抗菌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相关规定的过错”。
4、未对死者进行尸体检验,缺少法医病理学检验结果,死因无法明确。
【判决结果】
医方对患者的治疗存在过错,但由于患者家属拒绝尸检而造成死因鉴定困难,因此,原告对其提出的赔偿损失应该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合计:28339.2元。
【律师手记】
1、案件进行得非常艰难,法庭离市区路途遥远,法庭反复质证、调解,案件进行并不顺利不说,还遭受到对方当事医生的电话恐吓。
2、由于没有进行尸检,卫生行政部门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缺乏规范管理,造成鉴定上的困难。
3、当事人在外地打工,文化水平不高,交流起来也非常困难。
4、判决结果不能令人满意。
经验:1、不要轻易在乡下法庭立案,设法改变案件管辖权(详见如何回避自己不满意的法院http://xieqingsong.fyfz.cn/b/794290);
2、患者死亡最好同意尸检。
附民事判决书:http://xieqingsong.fyfz.cn/b/59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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