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转载请注明出版)
【诊疗经过】
患者唐XX,男性,71岁,因“反复咳嗽、咳痰、胸闷、气促3年余,加重3天”于2010年3月30日上午11:00由家属陪同到平乐县二塘乡中心卫生院就诊,入院时患者自述于入院前3年余在无明显诱因下出现咳嗽、咳痰、胸闷、气促等不适,以冬春季发作为主,活动后症状加重,最近3天来因上述症状再发加重。病后曾在当地卫生室输液治疗,具体诊断及用药不详,病情无明显好转,至昨晚自觉伴有头部胀痛不适,进食后呕吐胃内容物数次,量少,无咖啡色样物。门诊以“支气管炎”收住院。患者既往有10余年高血压病史,其间正规服用“尼莫地平”及“复方丹参片”等药物治疗,自诉血压控制尚可。
查体:T36.50C,P86次/分,R:20次/分,BP:142/92mmHg,神志清楚,精神差,急性痛苦面容,查体合作,头颅五官端正,呼吸稍急促,两肺语颤稍减弱,两上肺叩诊呈过清音,听诊两肺呼吸音粗,可闻及少量干湿性罗音及哮鸣音,心界向左下稍增大,心率86次/分,律齐,心音低钝,心前区可闻及2/6级舒张期隆隆样杂音,腹部平坦,上腹部轻压痛,无反跳痛,剑突下闻及气过水音,肠鸣音正常,余体格检查未发现异常。根据患者病史、临床表现及体格检查初步诊断为:1、高血压病;2、慢性喘息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3、胃炎;4、冠心病?予抗感染、平喘、止咳、化痰、扩冠、护胃、营养心肌等对症支持治疗。
13:30患者自诉头晕、恶心、呕吐胃内容物,当时测血压120/60mmHg,值班医生予胃复胺针10mg肌注后,症状缓解。
16:30左右胸片及心电图检查回报,胸片提示:1、支气管炎;2、III型肺TB(陈旧性肺TB);3、心影轻度增大(心胸比例:0.54)。心电图示:窦性心律,T波改变。值班医师立即报告苏副院长,苏邦策副院长阅后分析考虑诊断:“冠心病”存在可能,嘱患者卧床休息,予以补充电解质、扩冠、营养心肌等对症支持治疗,并嘱值班人员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患者输液过程中无不良反应出现。
19:00左右,黎副院长详细查看患者,患者生命体征平稳。
19:37患者上厕所时突然跌倒在地,当时家属呼之不应,家属自行扶送回病床后即传呼值班医护人员,当时呼吸、心跳骤停,颈动脉博动消失,测血压为零,即予高流量给氧、气管插管,保持呼吸道通畅,持续胸外心脏按压,静脉推注肾上腺素、多巴胺、利多卡因等抢救处理,持续动态心电监测,抢救过程中,医生多次向家属解释病情危重,经抢救40分钟后患者神志、呼吸、心跳、颈动脉搏动均未恢复,两侧瞳孔散大至边缘固定,直径约5.0mm,对光反射消失,测血压为零,与家属充分沟通,解释病情,并经患者家属同意后,于2010年3月30日20:18放弃抢救,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猝死)。
【应诉】
2010年8月31日患者家属向平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3.99余万元。
【鉴定】
原告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医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法院组织,分别委托桂林医学会和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
桂林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根据患者的病史、临床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医方的诊断及所采取的诊疗措施符合医疗规范。患者有多年高血压病史,X光片提示以及明显扩大,心电图示T波改变,入院后约8小时突然发生病情变化,出现昏迷、呼吸、心跳骤停,考虑为心源性猝死,这是无法事先预料和防范的。在对患者的抢救过程中,医方所实施的措施无原则错误。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结果,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1、平乐县二塘镇中心卫生院对唐XX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2、平乐县二塘镇中心卫生院对唐XX的补充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猝死)是有临床依据的;3、平乐县二塘镇中心卫生院对唐XX的家属未尽到告知“进行尸检”的过错行为;4、不能认定平乐县二塘镇中心卫生院对唐XX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
一审判决:医疗机构同意补偿患者1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手记】
在这起案件之前不久刚刚结束的另一起医疗案件中,我作为患方的代理人坐在这家医疗机构的对面。
整个诉讼过程还是比较顺利。体会到只有充分的准备才是律师必胜的前提。
代理患方的时候感觉到患者的艰难;代理医方的时候感觉到做医生的不易。
诉讼尽管能解决医患双方的纠纷,但医患之间的鸿沟却因诉讼越来越宽。医患之间的和谐需要换位思考。
附:一审《民事判决书》:http://xieqingsong.fyfz.cn/b/5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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