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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滥用催产素致新生儿脑瘫死亡案

来源: 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谢青松 2015-02-13

卿XX诉桂林灌阳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代理患方)

(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转载请注明出版)


【诊疗经过】

2008年12月14日下午6:40孕妇范XX因“孕2产1孕37+5周头位待产,胎膜早破”入住灌阳县妇幼保健院待产。入院时经医生检查:1、头位待产;2、胎膜早破。检查无异常。

12月14日晚上10:30,孕妇出现规律宫缩,进入第一产程。

12月15日上午8:42,孕妇宫口开全,进行第二产程。

12月15日上午10:15,医生给孕妇加腹压,娩出一男婴,出生时面色青紫,肌张力无,无呼吸,头颅产瘤6×8 C㎡,出生时6秒评分3分。

12月15日上午10:42,新生儿随120急救车转入灌阳县人民医院儿科,诊断为:1、新生儿重度窒息;2、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

12月22日转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1、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2、颅内出血;3、吸入性肺炎。

【存在问题】

1、产妇第一产程延长,没有查找原因及采取转院措施。

2008年12月14日10:30pm,孕妇出现规律宫缩,进入第一产程,12月15日8:42am,孕妇宫口开全第一产程结束。第一产程历时10小时12分。孕妇系经产妇,“经产妇第一产程约需6-8小时”。根据广西卫生厅2005年文件《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和转诊网络建设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经产妇第一产程>8小时,第二产程>1小时,要求进行阴道检查寻找原因,对症处理,必要时手术产,无检查及手术条件者及早上转。”

2、第二产程的产程观察失职,第二产程延长,医务人员没有采取相应助产术及时结束分娩,直接导致胎儿宫内窘迫和新生儿重度窒息。

(1)第二产程的产程观察存在严重失职。原告之母住院病历的《产时记录续页》反映出:2008年12月15日9:10am到10:15am,护士蒋兰花负责产妇的产程观察,除了监测胎心外,在这一过程中产妇的宫缩情况、胎头下降情况、胎方位和产瘤的变化情况均未进行观察。

(2)第二产程延长,超出经产妇的常规产程。从12月15日8:42am孕妇宫口开全第二产程开始到10:15am胎儿娩出,第二产程结束。第二产程共历时1小时33分。按照医疗常规,“从宫口开全到胎儿娩出,初产妇约需1-2小时; 经产妇一般数分钟即可完成,但不超过1小时。”本例孕妇在分娩过程第二产程是远远超过了规定产程时间。

(3)第二产程延长(延缓和停滞),医务人员既没有及时查找原因,也没有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根据广西卫生厅2005年文件《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和转诊网络建设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经产妇>8小时,第二产程>1小时,要求进行阴道检查寻找原因,对症处理,必要时手术产,无检查及手术条件者及早上转。”产妇临产后,第一产程就已经出现了产瘤,而且胎儿先露部位一直比较高,产妇又系经产妇,骨盆正常、也没有出现宫缩不协调现象,综合这些因素,医务人员就应当考虑到产妇存在头盆不称的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4)第二产程中胎儿宫内窘迫,加大催产素的剂量导致胎儿宫内缺氧加剧。9:30am出现胎儿窘迫(胎儿宫内窘迫指宫缩>160次/分,或者<120次/分)。在胎儿出现宫内窘迫后,不仅没有按照医疗常规来处理,反而采取了加快催产素滴注,加重了胎儿缺氧程度。

【起诉】

向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4万余元。

【医疗鉴定】

经申请由广西华源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一级伤残。“

诉讼过程中,患儿因呼吸衰竭死亡。

经抽签选择由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存在医疗过错。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代理手记】

对于出现这样的结果,当事人不满意,作为代理律师也无奈。

医疗过错鉴定凭借法律所赋予的权威被法院信为真理,鉴定中所出现的医学知识错误与自相矛盾同样作为判决的依据。

鉴定存在的过错:1、产瘤是胎膜早破所致。2、胎心率超过160不是胎儿窘迫,加腹压助分娩是尽快结束分娩的最佳而简单的方法。3、自相矛盾:鉴定认为第一、二产程不存在延长,答复函又承认,第一产程不存在延长表述有误,第二产程稍延长。鉴定认为新生儿窒息是颅内出血所致,答复函又认为颅内出血是新生儿窒息所致。

在医疗过错鉴定中,遇上虽公正但医学无知的法医和遇上专业但偏袒的医学专家一样倒霉。


附:《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质询答复函》、《民事判决书》:http://xieqingsong.fyfz.cn/b/5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