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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肠外科】急性胰腺炎误诊手术致患者呼吸衰竭患者10万元

来源: 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谢青松 2015-02-13

时XX诉桂林市灌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代理患方)

(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转载请注明出版)


【诊疗经过】

患者时XX于2009年6月2日上午10:30入住灌阳县人民医院内一科。

主诉:腹痛腹胀呕吐一天

现病史:无明显诱因下出现腹痛腹胀恶心呕吐,伴头晕乏力,纳差,腹痛以中上腹为主

体格检查:腹部稍膨隆,中上腹压痛无反跳痛,腹部未触及包块。

初步诊断:急性胃肠炎;脑梗塞后遗症。

诊治经过:

对症支持治疗,插胃管,抑酸,症状无缓解,腹胀加重。

6月2日:肝肾功能异常;

腹部立卧位片:两膈下未见游离气体,部分肠管充气。未见明显液平面特殊改变。

腹部B超:因腹腔气体干扰,胰腺及脾脏显示不清,腹腔内见不规则的液性暗区,深约15毫米,提示:腹腔积液声像;建议复查。

6月4日上午9:00请外科会诊,进行诊断性腹穿抽出血性腹水,外科医生据此诊断为:急性肠系膜血管栓塞并肠坏死?血淀粉酶(抽10:56送检,14:50得出结果):淀粉酶205.7u/l(正常值:35-140),钙:低。转外二科。

6月4日上午10:00转入外二科,下病危。

术前准备,腹膨隆,腹肌紧张,全腹压痛,肠鸣音弱。

6月4日上午11:00-12:45,以“血性腹水查因-肠系膜 血管栓塞并肠坏死开展剖腹探查术。 术中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给予置引流处理。

6月5日引流液AMS:243.5U/L

6月6日引流液AMS:210.6U/L;血清糖高,钙低。

6月6日下午6点转到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重症监护室,初步诊断为:1、急性出血喜形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胆源性);2、剖腹探查术后;3、肺部感染,呼衰;4、双侧胸腔积液、压缩性肺不张;5、脑梗后遗症。给予制酸、抑酶、营养对症支持治疗,抗感染治疗。

6月11日拔除呼吸机。

6月12日转入肝胆外科,继续抗感染治疗,抑制胰酶活性,制酸,输白蛋白,对症支持治疗。

6月18日控制肺部感染,促进伤口愈合。

7月31日伤口II期缝合。

8月17日出院。



【存在问题】

1、患者以急腹症入院,腹痛以中上腹压痛,首先应当考虑的是胃、十二指肠疾病、胰腺炎的问题。入院后医生没有完善相关检查,如测血淀粉酶等,排除急性胰腺炎的诊断,及早期发现,早期治疗;

2、B超显示腹腔气体干扰,胰腺及脾脏显示不清,没有复查,进行进一步跟踪或采取CT进行明确诊断,再一次错过了胰腺炎的诊断机会;

3、患者有腹痛(中上腹)、恶心、呕吐等病史,有明显的腹胀,治疗后不缓解,系胰腺炎的重要症状;

4、仅凭抽出的血性腹水肉眼观察就诊断为肠系膜血管栓塞?进行手术,过于草率,没有进行CT检查进行确诊;检查应从无创到有创。

5、手术前没有排除引起腹痛的其他原因,没等10点抽的淀粉酶检查结果出来就上手术,错过了正确诊断的最后一次机会。

6、术前没有进行常规的术前讨论;

7、诊断极不严谨,医生护士的诊断不一致,诊断前后矛盾。

8、过早的手术违背了重症胰腺炎不宜早期手术的治疗原则,造成了患者呼衰、伤口不愈合等并发症。



【起诉】

2010年5月26日向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1余万元。



【医疗鉴定】

诉前委托广西华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认为:医疗机构对患者“急性胰腺炎存在误诊,对急性胰腺炎实行早期手术治疗违背医疗常规”,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参与度为50%。

起诉后,法院委托正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医疗机构未及时完善相关辅助检查,未能明确诊断的情况下未能掌握手术时机情况下采取手术,使患者错过最佳临床治疗方法。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参与度为50%。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医疗机构赔偿患者各项经济损失97705.50元。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代理手记】

每一场诉讼都是持久而艰难的战争,其中所充满的不确定性因素需要你做好充分的战前准备和心理准备。只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精准求精的法律实务技能和强大的心理素质才能赢得一场场战争。

   附:一审《民事判决书》:http://xieqingsong.fyfz.cn/b/53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