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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传染病消毒卫生)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3-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传染病消毒卫生)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裁量标准
1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17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当事人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在发现后立即改进,且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至3.5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17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在发现后立即改正,且未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至3.5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1.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传染病流行期间,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3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17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在发现后立即改正,且未导致发生传染病病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至3.5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传染病流行期间,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5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17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自查或监督检查发现后及时消毒处理,未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至3.5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售、运输疫区中被或可能被乙类、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区域进一步扩大;
2.出售、运输疫区中被或可能被甲类传染病、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5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17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5号修改)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主动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1.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
2.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警告,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至5.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处1.25万元至2.2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至8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采取措施改正的:
1.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
2.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警告,处2.25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1.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
2.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1.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
2.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
从重处罚未按规定报告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出现5人以下人员人体器官、功能损害的。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5万元至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出现5人及以上人员人体器官、功能损害的。警告,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18.5万元至36.5万元的罚款。
未按规定报告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出现群体性事件的或造成人员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警告,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36.5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7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接种人数在1至50人,主动停止接种行为,未产生人身危害后果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至3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7万元至73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接种人数在100人以上;
2.导致5人及以上人员人体器官、功能损害;
3.导致人员严重残疾、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3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计算。
从轻处罚已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行为,接种人数在1-50人,或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并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10倍至16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计算。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16倍至24倍的罚款。
从重处罚已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行为,接种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或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4倍以上至30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计算。
9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为【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九条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出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至3.6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6倍至4.4倍的罚款。
从重处罚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造成艾滋病感染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4.4倍以上至5倍的罚款。
10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行为【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初次被发现,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至29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900元至4100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受到行政部门处罚后,仍不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处41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罚款。
11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行为【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逾期不改正,未出现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行为,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2000元至29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900元至4100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或受到行政部门处罚后,仍不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处41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罚款。
12医疗卫生机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行为【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未造成相关人员职业暴露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至29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900元至4100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逾期不改,造成2名以上有关人员职业暴露,或受到行政部门处罚后,仍不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处41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罚款。
13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行为【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医疗废物登记不完整或保存的登记资料不完整,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登记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至29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900元至4100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登记资料,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处41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罚款。
14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行为【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未在指定地点消毒和清洁,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未造成清洁区域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的。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进行消毒和清洁,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未造成疾病传播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至29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900元至4100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造成传染病传播,或受到行政部门处罚后,仍不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处41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罚款。
15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行为【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至29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900元至4100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造成疾病传播或环境污染的;或受到行政部门处罚后,仍不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处41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罚款。
16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违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至第七项中的1项的,未造成疾病传播,责令限期整改后,按期整改的。警告。
从轻处罚违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至第七项中的3项级以下,未造成疾病传播,责令限期整改后,按期整改的。警告,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至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处1500元至35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25万元至2.25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违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至第七项中的5项以上,未造成疾病传播,责令限期整改后,按期整改的。警告,处35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罚款。
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逾期不改正造成疾病传播的;或被受到行政部门处罚后,仍不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处2.25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17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使用的包装容器不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的要求,但能达到医疗废物包装防渗漏、防穿刺等基本要求,未造成医疗废物渗漏或收集人员伤害等后果,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警告。 
从轻处罚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类收集或未使用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的专用包装物盛装,未造成医疗废物渗漏或收集人员伤害等后果,经责令改正后,按期整改的。警告,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至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处1500元至35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25万元至2.25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类收集或未使用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的专用包装物盛装,造成医疗废物泄漏或收集人员伤害等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期改正的。警告,处35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罚款。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类收集或未使用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的专用包装物盛装,责令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医疗废物泄漏或收集人员伤害等后果;或受到行政部门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处2.25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18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使用的医疗废物专用运送工具能达到防渗漏、防遗撒要求,但不易清洁消毒,能按期整改的。警告。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处1500元至35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至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处3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25万元至2.25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造成医疗废物渗漏或疾病传播等后果,经责令改正后,按期整改的。警告,处35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罚款。
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造成医疗废物渗漏或疾病传播等后果的;或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后,仍不改正的。逾期不改的,处2.25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19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为【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医疗机构设置有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未及时收集运送到暂存点,在非暂存点丢弃、倾倒、堆放的。警告,处5000元至6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处6500元至8500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经责令改正后,按期改正的。警告,处8500元以上至1万元的罚款。
医疗机构设置有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未及时收集运送到暂存点,在非暂存点丢弃、倾倒、堆放的,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至1.6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未设置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在机构内丢弃、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经责令整改后,逾期不改正的。处1.6万元至2.4万元的罚款。
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造成疾病传播的;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处2.4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20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行为【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消毒,消毒后未按规定进行消毒效果监测,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经责令整改后,按期整改的。警告,处5000元至6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处6500元至8500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经责令整改,按期整改的。警告,处8500元以上至1万元的罚款。
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消毒,消毒后未按规定进行消毒效果监测,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经责令整改后,逾期不整改的。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至1.6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消毒,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逾期不改的,处1.6万元至2.4万元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逾期不改的,处2.4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21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行为【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责令改正后,按期整改的,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警告,并处5000元至7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并处75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对收治的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经责令整改后,逾期不整改的。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至1.6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经责令整改后,逾期不整改的。逾期不改正的,处1.6万元至2.4万元的罚款。
对医疗机构传染病病区内,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经责令整改后,逾期不整改的;或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后,仍不改正的。逾期不改正的,处2.4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22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有违法行为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警告,并处1万元至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并处1.6万元至2.4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改正,但逾期不改或拒绝改正的。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23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违法行为轻微,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至2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200元至3800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警告;逾期不改的,处38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罚款。
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24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行为【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立即针对违法情形制定整改措施,主动排查并消除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的传染病传播风险隐患的:
1.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
2.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3.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4.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
可处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可处1500元至3500元罚款。
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1例至2例医院感染事件发生的:
1.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
2.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3.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4.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
处3500元以上至5000元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3例至5例感染性疾病暴发,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感染性疾病传播范围扩大的:
1.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
2.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3.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4.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处5000元至9500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3例至5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1.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
2.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3.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4.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处9500元至1.55万元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5例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或者因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出现人身损害后果、致人员死亡、感染性疾病院外传播的:
1.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
2.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3.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4.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处1.55万元以上至2万元的罚款。
25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行为【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检查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动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主动开展排查,消除传染病传播风险隐患的:
1.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2.未掌握消毒知识;
3.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可处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可处1500元至3500元罚款。
从重处罚检查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1-2例医院感染事件发生的:
1.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
2.未掌握消毒知识;
3.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处3500元以上至5000元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3例至5例感染性疾病暴发,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感染性疾病传播范围扩大的:
1.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
2.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3.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4.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
处5000元至9500元以下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3例至5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1.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
2.未掌握消毒知识;
3.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处9500元至1.55万元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5例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或者因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出现人身损害后果、致人员死亡、感染性疾病院外传播的:
1.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
2.未掌握消毒知识;
3.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处1.55万元以上至2万元的罚款。
26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或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动开展排查,消除感染性疾病传播风险隐患的:
1.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
2.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
3.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可处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可处1500元至3500元罚款。
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1例至2例医院感染事件发生的:
1.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
2.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
3.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处3500元以上至5000元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3例至5例感染性疾病暴发,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感染性疾病传播范围扩大的:
1.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
2.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
3.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处5000元至9500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3例至5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1.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
2.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
3.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处9500元至1.55万元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5例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或者因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出现人身损害后果、致人员死亡、感染性疾病院外传播的:
1.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
2.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
3.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处1.55万元以上至2万元的罚款。
27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不予处罚已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但无进货验收记录和档案;在要求整改的限期内完善进货验收记录和档案;没有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立即完善制度,并开展进货验收查验工作的:
1.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可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可处1500元至3500元罚款。
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1例至2例医院感染事件发生的:
1.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其中一项情形,。
处3500元以上至5000元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3例至5例感染性疾病暴发,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感染性疾病传播范围扩大的:
1.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处5000元至9500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3例至5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1.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处9500元至1.55万元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5例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或者因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出现人身损害后果、致人员死亡、感染性疾病院外传播的:
1.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处1.55万元以上至2万元的罚款
28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进行消毒处理的行为【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立即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限整改,消除传染病传播风险隐患的:
1.抽检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2.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进行消毒处理。
可处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可处1500元至3500元罚款。
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1例至2例医院感染事件发生的:
1.抽检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2.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进行消毒处理。
处3500元以上至5000元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3例至5例感染性疾病暴发,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感染性疾病传播范围扩大的:
1.抽检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2.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进行消毒处理。
处5000元至9500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3例至5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1.抽检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2.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进行消毒处理。
处9500元至15500元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5例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或者因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出现人身损害后果、致人员死亡、感染性疾病院外传播的:
1.抽检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2.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进行消毒处理。
处155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罚款。
29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行为【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立即整改,采取紧急措施,避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1.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可处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可处1500元至3500元罚款。
从重处罚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具有下列全部情形的:
1.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处3500元以上至5000元罚款。
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院内感染性疾病在院内其他科室传播的,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感染性疾病传播范围扩大的:
1.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处5000元至9500元以下罚款。
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院内感染性疾病在院内其他科室传播的:
1.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处9500元至1.55万元罚款。
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院内感染性疾病院外传播或导致人员死亡的:
1.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处1.55万元以上至2万元的罚款。
30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的行为【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生产、经营3种以下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且立即改正的。可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可处1500元至3500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生产、经营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且逾期不改的。处35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3例及以下,未造成死亡病例的。处5000元至9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4-5例,未造成死亡病例的。处9500元至1.55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5例以上,或造成死亡病例的。处1.55万元以上至2万元的罚款。
31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行为【【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生产、经营有3种以下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者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且立即改正的。可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可处1500元至3500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生产、经营有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者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且逾期不改的。处35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3例及以下,未造成成死亡病例的。处5000元至9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4-5例,未造成成死亡病例的。处9500元至1.55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5例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病例的。处1.55万元以上至2万元的罚款。
32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行为【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经营3种以下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消毒产品,且立即改正的经营单位。可处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可处1500元至3500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消毒产品,且逾期不改的经营单位。可处35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罚款。
生产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违法时间在2个月以上或产品已经销售出去的生产单位。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3例及以下,未造成死亡病例的。处5000元至9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4-5例,未造成死亡病例的。处9500元至1.55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5例以上,或者造成死亡病例的。处1.55万元以上至2万元的罚款。
33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处罚消毒产品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已按规定索取有效证件,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没有造成人员伤害或感染性疾病暴发。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经营3种以下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且立即改正的。处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处1500元至3500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1.经营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且逾期不改的经营单位。
2.生产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违法时间在2个月以上或产品已经销售出去的生产单位。
处35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3例及以下,未造成死亡病例的。处5000元至9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5例以下,未造成死亡病例的。处9500元至1.55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5例以上,或造成死亡病例的。处1.55万元以上至2万元的罚款。
34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第四十四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抽检有2种以下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责令改正,按期改正的。可处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可处1500元至3500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抽检有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5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3例及以下,未造成死亡病例的。处5000元至9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4-5例,未造成死亡病例的。处9500元至1.55万元的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5例以上或造成死亡病例的。处1.55万元以上至2万元的罚款。
35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由国务院于2019年10月11日修订发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首次违法,未造成食源性疾病或死亡病例,并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没有造成食源性疾病或死亡病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用水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的;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的;
3.出厂的消毒餐具、饮具没有按规定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
4.出厂消毒的餐具、饮具未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
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至1.8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85万元至3.65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拒不改正,没有造成食源性疾病或死亡病例,具有下列2种情形的:
1.用水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的;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的;
3.出厂的消毒餐具、饮具没有按规定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
4.出厂消毒的餐具、饮具未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拒不改正,没有造成食源性疾病或死亡病例,具有下列3种情形的:
1.用水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的;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的;
3.出厂的消毒餐具、饮具没有按规定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
4.出厂消毒的餐具、饮具未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
拒不改正的,处3.65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35

从重处罚拒不改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同种违法行为曾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1.用水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的;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的;
3.出厂的消毒餐具、饮具没有按规定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
4.出厂消毒的餐具、饮具未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
拒不改正的,处3.65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食源性疾病30人以下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1.用水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的;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的;
3.出厂的消毒餐具、饮具没有按规定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
4.出厂消毒的餐具、饮具未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
拒不改正的,处3.65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且有:1.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2.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3.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4.拒绝、逃避监督检查;5.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有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有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罚款,移送市场监管部门。
36拒绝、阻挠、干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经教育后改正,配合检查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至1.6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64万元至3.56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经教育后未改正;因同种违法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56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造成监督检查人员人身伤害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罚款,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37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由国务院于2019年10月11日修订发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已按照规定建立但未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至1.8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85万元至3.65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拒不改正,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拒不改正,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拒不改正,造成食源性疾病30人以下,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拒不改正的,处3.65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罚款,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