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卫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1 |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 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 | 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 | 免予处罚。 | |||
减轻处罚 |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施行鉴定人数2人次及以下,自查工作中已发现该违法执业行为,并立即整改到位的,该孕妇没有选择性别终止本次妊娠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处罚 |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施行鉴定人数1人次,且没有造成孕妇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至3.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至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2倍至4.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6万元至2.4万元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施行性别鉴定造成孕妇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2.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未经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8倍以上至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4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 |||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 2.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5人次以上;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 4.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2人次以上。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 ||||
2 |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 | 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托育机构在2019年10月8日前已设立,不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经责令改正,在限期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
减轻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 | 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处罚 | .违反托育服务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相关要求3项以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至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拒不改正的,处1.85元至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反托育服务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相关要求5项以上或造成托育儿童损害的。 | 拒不改正的,处3.65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托育儿童重伤、死亡的; 2.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 | 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 ||||
3 |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并施行,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 | 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 | 免予处罚。 | |||
减轻处罚 |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该违法行为,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2.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案调查或未掌握违法线索前,主动投案或报告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处罚 |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1种违法行为,并立即整改到位的。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至3.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至9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6倍至4.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9500元至1.55万元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时存在上述3种违法行为; 2.出具相关医学证明5人次以上的; 3.从事婚前医学检查10人次以上的; 4.从事终止妊娠手术5人次以上的; 5.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医学技术鉴定执业活动之一,且涉及人数5人次以上的; 6.违法所得1万以上; 7.出具的相关医学证明用于办理虚假出生医学证明。 |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55万元以上至2万元的罚款。 | |||
4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行为 | 【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发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 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 | 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 | 免予处罚 | |||
减轻处罚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执业自查工作中发现该违法执业行为,有证据证明未用于代孕等违法用途,并立即整改到位的; 2.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案调查或未掌握违法线索前,主动投案或报告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警告。 | |||
从轻处罚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在自查工作中及时发现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违法行为1人次,尚未施行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技术,且有证据证明未用于代孕等违法用途,且已制定整改计划,正在按计划整改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处9000元至2.1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买卖的配子、合子、胚胎3次以上; 2.买卖的配子、合子、胚胎流出本辅助生殖机构的; 3.用于代孕行为的。 | 警告、处2.1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 |||
5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行为 | 【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 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 | 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 | 免予处罚 | |||
减轻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 | 警告。 | |||
从轻处罚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1人次,在自查工作中及时发现该违法行为并立即纠正,没有进行胚胎移植等危害后果。 | 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处9000元至2.1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 2.施行选择性别胚胎移植等代孕技术。 | 警告、处2.1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 |||
6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精子的行为 | 【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 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 | 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 | 免予处罚。 | |||
减轻处罚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精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执业自查工作中发现该违法执业行为,并立即整改到位的; 2.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案调查或未掌握违法线索前,主动投案或报告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警告。 | |||
从轻处罚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精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自查工作中及时发现该违法行为并立即纠正,已制定改正计划并正在按计划改正的; 2.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但不具有本标准减轻处罚情形的。 | 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处9000元至2.1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精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3人次以上; 2.非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 3.所使用的精子未按要求经检测合格。 | 警告,处2.1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 |||
7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行为 | 【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 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 | 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 | 免予处罚。 | |||
减轻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 | 警告。 | |||
从轻处罚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擅自进行性别选择,首次违法,并在自查工作中及时发现该违法行为并立即纠正。 | 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处9000元至2.1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擅自进行性别选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进行性别选择在3胎次以上;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 3.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的。 | 警告,处2.1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 |||
8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行为 | 【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 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 | 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 | 免予处罚 | |||
减轻处罚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执业自查工作中发现该违法执业行为,并立即整改到位的; 2.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案调查或未掌握违法线索前,主动投案或报告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警告。 | |||
从轻处罚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自查工作中及时发现该违法行为,已制定整改计划,并正在按计划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技术档案不健全3份以下。 | 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处9000元至2.1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健全的档案资料10份以上; 2.造成技术档案资料丢失或者泄露患者隐私人3人份以上。 | 警告,处2.1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 |||
9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行为 | 【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 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 | 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 | 免予处罚。 | |||
减轻处罚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执业自查工作中发现该违法执业行为,并立即整改到位的; 2.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案调查或未掌握违法线索前,主动投案或报告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项3项以下 | 警告。 | |||
从轻处罚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自查工作中及时发现该违法行为,已制定整改计划,并正在按计划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但不具有本标准减轻处罚情形的; 3.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项5项以下 | 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处9000元至2.1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项10项以上。 | 警告、处2.1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 |||
10 |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规定采集、提供精子的行为 | 【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二)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三)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 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 | 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 | 免予处罚。 | |||
减轻处罚 |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规定采集、提供精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该违法行为,并立即整改到位的; 2.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案调查或未掌握违法线索前,主动投案或报告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警告。 | |||
从轻处罚 |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规定采集、提供精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规定采集、提供精子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违反行为1项; 2.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但不具有本标准减轻处罚情形的。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处3000元至7000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规定采集、提供精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的行为有3项以上; 2.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 | 警告,处7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 | |||
11 |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行为 | 【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9号令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 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 | 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 | 免予处罚 | |||
减轻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 | 拒不改正的,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 | 警告,并处1万至1.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并处1.6万元至2.4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证据证明该药品流出本机构外的; 2.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二分之一以上未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3.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病例数占所抽查病例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 警告,并可处2.4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 |||
12 |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 【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9号令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 | 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 | 免予处罚 | |||
减轻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 |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 | ||||
一般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 | |||
从重处罚 |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至2万元以下罚款。 | |||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5人次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至3万元罚款。 | ||||
13 |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泄露胎儿性别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泄露胎儿性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泄露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 | 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 | 免予处罚。 | |||
减轻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 | 警告,对泄露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处罚 |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泄露胎儿性别,在执业自查工作中发现该违法执业行为,已制定整改计划,并正在按计划整改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泄漏人员处以1000元至2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泄漏人员处以2200元至3800元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泄露胎儿性别3胎次以上,且孕妇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本次妊娠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泄漏人员处以38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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