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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卫生)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3-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卫生)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裁量标准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下,没有造成患者损害;
2.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倍至9.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9.5倍至15.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的;
2.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4.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的15.5倍以上至20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从轻处罚1.使用伪造、变造、购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或者出售、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他人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
2.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或没有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至8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至12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伪造、变造、购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执业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或者出售、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他人执业时间在1年以上的。
2.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3.使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12倍以上至1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造成医疗事故或因违法行为致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等情形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发现设立时间不足3个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4.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4倍至7.6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设立时间6个月以上的;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6倍以上至10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4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
2.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4.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4倍至7.6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执业时间6个月以上的;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3.使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的;
4.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5.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患者人身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6倍以上至10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5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4.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4倍至7.6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造成医疗事故或因违法行为致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等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7.6倍以上至10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6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的。警告,并处1万元至2.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并处2.2万元至3.8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重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3.8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造成医疗事故或因违法行为致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等情形的。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2.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2.9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9倍至4.1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所得2万元及以上;
2.执业时间6个月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1倍以上至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造成医疗事故或因违法行为致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等情形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8医师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至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至2.4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重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等情节严重情形的。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9医师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1份,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1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至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至2.4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3份至5份,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5份以上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等情节严重情形的。暂停6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0医师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1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至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至2.4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5份以上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造成医疗事故,或因违法行为致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等情节严重情形的。暂停6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1医师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1人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至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至2.4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5人次以上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造成医疗事故,或因违法行为致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等情节严重情形的。暂停6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2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价值在5000元以下。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至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至2.4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价值3万元以上的;
2.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5人次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造成医疗事故,或因违法行为致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等情节严重情形的。暂停6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3医师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1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至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至2.4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5次以上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造成医疗事故,或因违法行为致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等情节严重情形的。暂停6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4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于2008年3月1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于2008年3月1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时间1个月以下;
2.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至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至2.4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时间3个月以上的;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造成医疗事故或因违法行为致患者伤害或死亡等情形的。暂停6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5非医师行医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于2008年3月1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于2008年3月1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
2.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4.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4.4倍至7.6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擅自执业曾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发现的;
2.非医师行医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4.给患者造成伤害、死亡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7.6倍以上至1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16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三条,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诊断、治疗1人次的。警告,并处5000元至6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并处6500元至85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从重处罚以下情形之一:
1.诊断、治疗5人次以上;
2.造成医疗事故或因违法行为致患者伤害或死亡等情形的。
警告,并处85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17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1人次的。未造成损害后果。警告,并处5000元至6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并处6500元至85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5人次以上的。警告,并处85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18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开展心理治疗活动1人次的。警告,并处5000元至6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并处6500元至85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开展心理治疗活动5人次以上的。警告,并处85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死亡的
2.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等情形的。
责令暂停6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19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1人的。警告,并处5000元至6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并处6500元至85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违法所得高于8500元的,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5人次以上的。警告,并处85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20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1人次的。警告,并处5000元至6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并处6500元至85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5人次以上。警告,并处85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21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行为【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并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危害后果轻微,责令改正后能按要求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诊所未经备案执业3个月以下的;
2.诊所未经备案执业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000元至2.1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后能按要求改正的:
1.擅自执业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
2.诊所未经备案执业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1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22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行为【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并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于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危害后果轻微,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开展的诊疗活动,未违反相应的诊疗规范或者临床诊疗指南,患者没有受到损害,且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执业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后能按要求改正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至3.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7万元至7.3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后能按要求改正的:
1.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执业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
2.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执业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7.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医疗事故或造成患者伤害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23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并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于2008年3月1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于2008年3月1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按要求按期改正的:
1.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非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2.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的。
处以1万元至3.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处以3.7万元至7.3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使用2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能按要求限期改正的。处以7.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等情节严重情形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24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至3.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3.7万元至7.3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造成医疗事故,或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可以处7.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5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于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至6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逾期不改的,处6500元至8500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重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的,处85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造成患者重伤或死亡等情节严重情形的。吊销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26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至6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逾期不改的,处6500元至8500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重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的,处85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造成患者重伤或死亡等情节严重情形的。吊销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27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至6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逾期不改的,处6500元至8500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重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的,处85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造成患者重伤或死亡等情节严重情形的。吊销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28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至6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逾期不改的,处6500元至8500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重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的,处85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造成患者重伤或死亡等情节严重情形的。吊销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29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至6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逾期不改的,处6500元至8500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重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的,处85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造成患者重伤或死亡等情节严重情形的。吊销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30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行为【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31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至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至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至8.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8个月至10个月执业活动。
从重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重处罚情形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10个月以上至1年执业活动。
造成患者重伤或死亡等情节严重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3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31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于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于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3项以下,能按要求及时改正的。警告,并处1万元至2.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并处2.2万元至3.8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重处罚情形规定,或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6项以上的。警告,并处3.8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造成患者重伤或死亡等情节严重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行为【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31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于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于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1万元至2.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并处2.2万元至3.8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重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3.8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造成患者重伤或死亡等情节严重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行为【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31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于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于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1万元至2.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并处2.2万元至3.8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重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3.8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造成患者重伤或死亡等情节严重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行为【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31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于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于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1万元至2.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并处2.2万元至3.8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重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3.8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造成患者重伤或死亡等情节严重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行为【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31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于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于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1万元至2.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并处2.2万元至3.8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重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3.8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造成患者重伤或死亡等情节严重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行为【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31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于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于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1万元至2.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并处2.2万元至3.8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重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3.8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造成患者重伤或死亡等情节严重情形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7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行为【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31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
免于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于处罚情形规定的。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并处2.2万元至3.8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重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3.8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造成患者重伤或死亡等情节严重情形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8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行为【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31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于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于处罚。
减轻处罚符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1万元至2.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并处2.2万元至3.8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重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3.8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造成患者重伤或死亡等情节严重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9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行为【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31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于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1万元至2.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警告,并处2.2万元至3.8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重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3.8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
造成患者重伤或死亡等情节严重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40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7万元至7.3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拒不改正,或不配合调查,造成数据错误、管理混乱等危害后果的。处7.3万元至10万元罚款。
造成患者死亡等严重危害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形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41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行为【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7万元至7.3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的。处7.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
造成患者死亡等严重危害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形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42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行为【规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一)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拒不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拒不改正的,未导致感染性疾病传播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至7.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7.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造成3-5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处10万元以上至16万元罚款,暂停相关责任人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至1.1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造成6例至10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或既往因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处16万元以上至24万元罚款,吊销相关责任人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1倍至2.2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的:
1.10例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
2.造成人身损害或人员死亡的;
3.医院感染性疾病院外传播。
处24万元以上至30万元罚款,吊销相关责任人执业证书,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2.2倍以上至3倍罚款。
43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规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拒不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拒不改正,具有1.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2.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其中1项情形,未导致医院感染性疾病发生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至7.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7.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2.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其中1项情形,造成3-5例感染性疾病暴发。处10万元至16万元以下罚款,暂停相关责任人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至80%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2.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其中1项情形,造成5例以上10例以下感染性疾病暴发。处16万元至24万元罚款,吊销相关责任人执业证书,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80%至2倍罚款
情节严重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2.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其中1项情形,造成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的:                             1.10例以上感染性疾病暴发;               2.造成人身损害或人员死亡的;              3.医院感染性疾病院外传播的。处24万元以上至30万元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2倍以上至3倍罚款。
44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行为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拒不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拒不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至7.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7.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具有以下其中一项情形的:
1.妨碍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暴力抗法或者对执法人员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打击报复的;
2.2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的。
处10万元以上至16万元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至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至1倍以下罚款。
具有以下其中一项情形的:
1.涉案行为主要针对婴幼儿、孕妇老年人、危重病人等特殊群体开展的;
2.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或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16万元以上至24万元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倍至2倍罚款。
具有以下其中一项情形的:
1.引起传染病传播或造成事故致人死亡或因违法行为致人死亡的;
2.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4万元以上至30万元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2倍以上至3倍罚款。
45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拒不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拒不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至7.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7.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情节严重,具有以下其中一项情形的:
1.妨碍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对执法人员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打击报复的;
2.2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的。
处10万元以上至16万元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至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至1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具有以下其中一项情形的:
1.涉案行为主要针对婴幼儿、孕妇老年人、危重病人等特殊群体开展的;
2.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或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16万元以上至24万元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倍至2倍罚款。
情节严重,具有以下其中一项情形的:
1.引起传染病传播或造成事故致人死亡或因违法行为致人死亡的;
2.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4万元以上至30万元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2倍以上至3倍罚款。
46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行为【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拒不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拒不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至7.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7.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具有以下其中一项情节严重情形的:
1.妨碍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对执法人员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打击报复的;
2.2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并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的。
处10万元以上至16万元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至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至1倍以下罚款。
具有以下其中一项情节严重情形的:
1.涉案行为主要针对婴幼儿、孕妇老年人、危重病人等特殊群体开展的;
2.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或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16万元以上至24万元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9个月至1年执业活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倍至2倍罚款。
具有以下其中一项情节严重情形的:
1.引起传染病传播或造成事故致人死亡或因违法行为致人死亡的;
2.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4万元以上至30万元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2倍以上至3倍罚款。
47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行为【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从事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1人次的;
2.交易额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9倍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从事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3人次及以上的;
2.交易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10倍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48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行为【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初次发现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未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警告。
从轻处罚发现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未受到过暂停执业活动行政处罚,且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300元至700元罚款。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从重处罚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700元以上至1000元的罚款。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 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49乡村医生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1.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6倍至2.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从重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重处罚情形规定的。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50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行为【规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2016年9月25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9000元至2.1万元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从重处罚逾期不改,造成重大医疗安全事件或者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1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规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2016年9月25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9000元至2.1万元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从重处罚逾期不改,造成重大医疗安全事件或者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2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行为【规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2016年9月25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从轻处罚有1项以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9000元至2.1万元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从重处罚有3项及以上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逾期不改,造成重大医疗安全事件或者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3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行为【规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2016年9月25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9000元至2.1万元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从重处罚逾期不改,造成重大医疗安全事件或者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4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行为【规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2016年9月25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从轻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9000元至2.1万元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从重处罚逾期不改,造成重大医疗安全事件或者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5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原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
从轻处罚使用1名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以9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并处9000元至2.1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使用3名及以上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逾期不改,造成重大医疗安全事件或者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56医疗机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行为【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原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
从轻处罚 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并处以9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并处9000元至2.1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发现3张以上处方或3份以上医嘱无药师对抗菌药物进行适宜性审核;或造成重大医疗安全事件或者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57医疗机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行为【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原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
从轻处罚非药学部门购销、调剂抗菌药物,在责令限期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以9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并处9000元至2.1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非药学部门购销、调剂3类及以上抗菌药物的;或造成重大医疗安全事件或者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58医疗机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行为【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原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
从轻处罚在责令限期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以9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并处9000元至2.1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或造成重大医疗安全事件或者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59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原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
从轻处罚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金额(价值)3万元以下的。警告,并处以9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并处9000元至2.1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金额(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60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行为【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原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逾期不改,处以7000元以上至1万元的罚款。
61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行为【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的,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逾期不改的,处9000元至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造成恶劣医患纠纷事件或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处2.1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62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行为【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的,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逾期不改的,处9000元至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造成恶劣医患纠纷事件或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处2.1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63医疗机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行为【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卫生部令第81号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的,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逾期不改的,处9000元至2.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造成恶劣医患纠纷事件或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处2.1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64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行为【规章】《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1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8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初次被发现,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处罚。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
从重处罚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警告;可并处5000元至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年内曾因相同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警告;可并处1.25万元至2.25万元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恶劣医患纠纷事件或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65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行为【规章】《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1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8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初次被发现,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免予处罚。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
从重处罚造成医患纠纷的。警告,可并处5000元至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年内曾因相同行为受到卫生行政处罚的。警告,可并处1.25万元至2.25万元的罚款。
造成恶劣医患纠纷事件或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66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行为【规章】《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1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8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
从重处罚造成医患纠纷的。警告,可并处5000元至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年内曾因相同行为受到卫生行政处罚的。警告,可并处1.25万元至2.25万元的罚款。
造成恶劣医患纠纷事件或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67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的行为【规章】《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1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8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
从重处罚造成医患纠纷的。警告,可并处5000元至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年内曾因相同行为受到卫生行政处罚的。警告,可并处1.25万元至2.25万元的罚款。
造成恶劣医患纠纷事件或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68医疗机构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调查和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的行为【规章】《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1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8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调查和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
从重处罚造成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调查延迟的。警告,可并处5000元至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年内曾因相同行为受到卫生行政处罚的。警告,可并处1.25万元至2.25万元的罚款。
造成恶劣医患纠纷事件或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69医疗机构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行为【规章】《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号公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警告。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以3000元至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以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造成恶劣医患纠纷事件或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70医疗机构投诉管理混乱的行为【规章】《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号公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投诉管理混乱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警告。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以3000元至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以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造成恶劣医患纠纷事件或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71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行为【规章】《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号公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警告。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以3000元至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以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造成人身伤亡或医疗纠纷事件或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72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行为【规章】《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号公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警告。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以3000元至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以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造成医疗纠纷事件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73医疗机构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规章】《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号公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警告。
从轻处罚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可能引起激化矛盾的投诉。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以3000元至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以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造成医疗纠纷事件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74医疗机构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行为【规章】《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3号公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警告。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以3000元至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逾期不改的,警告,并处以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造成医疗纠纷事件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75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行为【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3000元罚款。
从重处罚造成患者伤害、管理混乱,或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处3000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造成患者死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并处3万元的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6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3000元罚款。
从重处罚造成患者伤害、管理混乱,或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处3000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造成患者死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并处3万元的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7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行为【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3000元罚款。
从重处罚造成患者伤害、管理混乱,或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处3000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造成患者死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并处3万元的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8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行为【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3000元罚款。
从重处罚造成患者伤害、管理混乱,或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处3000元至1.6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患者死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并处3万元的罚款。
79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行为【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3000元罚款。
从重处罚造成患者伤害、管理混乱,或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处3000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造成患者死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并处3万元的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0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行为【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3000元罚款。
从重处罚造成患者伤害、管理混乱,或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处3000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造成患者死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并处3万元的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1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行为【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处3000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造成患者伤害、管理混乱,或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处3000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造成患者死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并处3万元的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2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行为【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逾期不改,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3000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造成患者伤害、管理混乱,或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处3000元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造成患者死亡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并处3万元的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3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为【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给予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警告;逾期不改的,给予9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警告;逾期不改的,给予9000元至2.1万元的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从重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警告;逾期不改的,给予2.1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4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行为【规章】《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10月12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
从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处罚情形规定的。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并可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并可处9000元至2.1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逾期不改,发生严重医疗事故或造成人员损伤或死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罚款。
85外国医师违规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原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办法)等8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处罚情形规定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从轻处罚外国医师未经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擅自来华短期行医时间不足1个月的。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至7000元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500元至3500元罚款。
从重处罚外国医师未经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擅自来华短期行医时间3个月以上的。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7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500元以上至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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