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转载请注明出版)
【诊疗经过】
2008年6月5日刘X因“发热伴呕吐全身寒颤”到平乐县二塘镇中心卫生院市场门诊部就诊,接诊医生给小孩进行了输液并交待我们第二天带孩子到门诊部继续打吊针。
6月6日,患儿再次到门诊部输液,门诊部护士为刘鹏输双黄连药水,当时输得很快,不到半小时就输完了一瓶药水。快输完时,小孩出现脸色突变、嘴唇发紫,后送住院部抢救死亡。
尸检结论,病理诊断为:“急性弥漫性肺炎;急性弥漫性肺水肿;胸腔积液;轻度脑水肿;轻度咽喉炎。”死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存在问题】
1、超范围行医。外科医师接诊并处理儿科呼吸系统疾病属于超范围行医;
2、患儿在输双黄连注射液过程中突然出现面色苍白、口唇紫绀,这与门诊部护士输入双黄连注射液过快有直接关系。成年人输液速度在40~60滴/分钟,儿童、老年人速度不宜超过20~40滴/分。患儿是一名患有肺部疾病的儿童,在近半小时内输入100ml双黄连注射液,其输液速度在49.5滴/分钟,违反了输液常规,输液速度过快正是造成患儿急性左心衰、急性肺水肿的原因;
3、门诊部医师违反就地抢救的制度和抢救常规,没有对患儿进行就地抢救;
4、住院部医师对病情危重性估计不足,抢救措施不当,违反急性左心衰抢救常规,抢救不及时,延误抢救导致患儿急性左心衰加重死亡;
5、接诊时不书写门诊病历。
【起诉】
2008年9月15日向平乐县人民法院二塘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受害人医疗费293.5元,丧葬费10950元;死亡赔偿金644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95723.5元。
【鉴定】
由法院委托桂林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医方根据患者就诊时的病史、临床症状、体重及检查所采取的抗感染、抗病毒及对症支持治疗无原则错误。由于患者年龄小、病情变化快,进展迅速。但医方对患者的病情不足,观察欠仔细,辅助检查欠完善,静脉洋流双共连注射液速度过快,病情恶化时抢救力度不够。患者死亡后尸体解剖提示音质性肺炎伴肺瘀血消肿、出血、脑消肿,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导致患者死亡原因主要是其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结果与医方存在诊疗行为的不足也有一定关系。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将要责任。
【判决】
一审判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丧葬费12828元,医疗费293.5元,尸体解剖2200元,运输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合计35921.5元,医疗机构承担30%,即10776元。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改判赔偿22776.45元。
【代理手记】
生命是脆弱的:一个小生命因输液过快而导致急性肺水肿,心衰而死亡。
生命是廉价的。农村一条命就值一万多,还不如一头牛的价格。
本案的发生,暴露了基层医疗机构的种种不足:就诊不写病历(普遍现象);超范围行医;护士技术不熟,输液过快;医师医疗水平低,抢救不及时。
由于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死亡赔偿金没有,所以赔偿总额过低。再一次证明中国什么都值钱,唯有人命不值钱,特别是农村人的命都是贱命。
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xieqingsong.fyfz.cn/b/788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