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XX诉灵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代理患方)
(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转载请注明出版)
【诊疗经过】
甘XX,女,28岁。2011年12月15日4:40因“停经9月余,腹痛半小时”入住灵山县人民医院产科待产。入院后各项检查一切正常,诊断为:“1、孕2产0,妊娠39+2周;2、头位。”18:00进入产房待产,根据医生的建议进行阴道试产,23:30因“1、第二产程停滞;2、持续性左枕后位;3、胎头下降停滞”送手术室行剖宫产术。12月15日23:53日分娩一男婴。12月21日出院。出院后两天(12月23日)18:00因“剖宫产术后第8天,阴道大出量流血3小时余”再次入住被告医院住院。经检查后诊断为:“晚期产后出血(子宫切口愈合不良);失血性贫血;孕足月剖宫产术后。于2011年12月24日行“子宫次全切除术”。
【存在问题】
一、医方对产妇对第二产程观察存在失职,造成第二产程停滞没能及时发现
根据《实用产科学》描述:“若第二产程1小时不进展,即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第二产程对母婴安全关系重大,应严密观察。”(见附件第3页),根据《妇产科学》描述:“第二产程停滞:第二产程达1小时胎头下降无进展,称第二产程停滞。
在本案例中,2011年12月15日21:30:产妇宫口开全,先露部S+1;22:00先露部S+1;22:50:先露部S+1,报告医生(见产时检查记录)。产妇进入第二产程(21:30分)后,宫缩好,22:00分(宫口开全30分钟)胎头下降无进展(S+1),助产师就应当积极查找胎头无下降的原因,并警惕产妇是否存在头盆不称等原因,22:30分(宫口开全1小时)应当再次查看胎头下降程度。但是助产师对产妇胎头下降无进展这一异常情况没有引起重视,也未查找原因和及时处理,及到22:50分(宫口开全1小时20分)才报告医师产妇存在的异常情况,属于观察失职,导致产妇第二产程停滞没有得到及时发现。
二、急诊剖宫产术术前存在严重延误,造成子宫下段长时间受到胎头压迫导致子宫下段水肿,引发子宫切口撕裂。
22:50分助产师报告医师后,医师决定23:09分行(急诊)剖宫产术,但护士在23:30分才执行医嘱,23:47分手术,23:53婴儿娩出。从发现产程异常报告医师(22:50分)到剖宫产手术(23:47分),期间用时57分钟,这对于急诊剖宫产术前准备时间存在严重延误。从宫口开全到胎儿娩出,第二产程是时间达2小时23分(初产妇第二产程不超过2小时)。由于术前耽搁时间过多,在强烈宫缩的情况下,胎头长时间压迫子宫下段是造成子宫下段拉长、水肿、变薄、组织脆弱,从而导致子宫切口撕裂的直接原因。
三、子宫下段拉长水肿、子宫切口撕裂是导致子宫切口感染、愈合不良、剖宫产术后出血的直接原因。
众多的临床观察表明:“子宫切口撕裂是手术中较常见的并发症之一,常导致手术时间延长,产妇出血量增多,术后感染率增高,甚至造成子宫切口愈合不良而出现晚期产后出血”。“切口撕裂的并发症有产时、产后出血、血肿、子宫切口愈合不良及感染、甚至子宫切口裂开”。可见在本案例中,产妇的产后晚期出血与子宫撕裂有直接因果关系。
【医疗鉴定】
经医方申请,法院组织双方抽签选定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灵山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甘丽华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部分过错。
【法院判决】
灵山县法院判决被告承担50%责任,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7561.5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提出上诉。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碑经济损失120093.2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律师手记】
尽管医疗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足以令我们人类自豪,但分娩仍然是一个高风险的过程。
子宫是人类孕育生命的圣地。对于女性来说,缺少子宫不亚于男性失去生殖器一样令人失去尊严。
附《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xieqingsong.fyfz.cn/b/6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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