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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产前B超脐带绕颈漏诊致新生儿窒息死亡赔偿11万元

来源: 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谢青松 2015-02-13

段XX诉桂林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代理患方)

(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转载请注明出版)

 

    【案情经过】

段XX于2007年4月30日早上6:00因“停经38+4周下腹胀痛阴道流水3小时余”入住被告医院待产。入院后各项检查均未见异常,经医生诊断为:“1、孕2产0孕38+4周单胎头位待产;2、胎膜早破。”上午10:00被告医生为原告打催产素,下午3:00讲胎心不好,叫原告赶快生, 3:20原告经顺产生下一女婴。但生下的女婴却没有哭声,被告医生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医生抢救后说小孩只有心跳,没有呼吸,让原告放弃抢救。在放弃抢救停止输氧后两个小时小孩仍然活着,在原告要求下于晚上8:40转桂林市人民医院,但经抢救一天后无效死亡。患者遂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共计229295.41元。

 

     【争议焦点】

患方认为:医院在孕妇分娩过程中存在错误:

1、产前B超对脐带绕颈漏诊;

2、第二产程过长,医护人员没有积极查找原因及处理;

3、出现胎儿窘迫,医生没有采取积极采取积极措施预防胎儿窒息的发生;

4、新生儿出现窒息没有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或建议转院治疗;

5、婴儿还没有死亡就要求家属签字尸解同意书。

医方认为:1、分娩处理过程符合医疗常规及技术操作规范;

2、对新生儿重度窒息进行了及时、正确的抢救;

3、胎儿死亡是胎膜早破造成宫内缺氧的原因。

 

    【鉴定鉴定】

经患方申请和法院委托,由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结论为:

1、产前B超对胎儿脐带缠颈存在漏诊,存在医疗过错;

2、胎儿脐带异常细,血管卷曲似结提示胎儿身身存在脐带畸形;

3、由于患方不同意尸检无法确定医疗行为与婴儿死亡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经开庭审理,代理患方发表代理意见:

1、产前B超对脐带绕颈诊断准确率达94.2%;

2、医疗过程中其他过错没有认定;

3、鉴定认定胎儿脐带畸形没有科学依据,脐带假结并不影响脐带血流;

4、患者签署不同意尸检告知书是因为婴儿当时还没有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医院对婴儿的死亡承担50%责任,即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4647.7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律师手记】

案件判决结果还是很满意的。

案件代理的成功之处:

1、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本案成功申请了医疗过错鉴定,而且鉴定中心能够认可代理人所提出的部分医疗过错。鉴定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非常关键。选择不同的医疗鉴定机构不仅关系到法律的适用,还关系到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鉴定程序的公正性。一般医疗事故鉴定能够发现医疗过程中所存在的过错并进行认定,但在最后责任程度认定往往偏轻,而法医的司法鉴定程序公正性不确定因素太大,而且由于医疗过错鉴定水平有限,除非很明显的医疗过错,否则一般不会被认定。

     2、在赔偿法律的适用上,本案成功地适应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样的死亡后果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赔偿额相差3.3倍。

     3、在赔偿标准选择上,本案成功地适用了城镇标准。同样的死亡后果,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赔偿额相差近4倍。虽然原告系农村户口,但在桂林市打工多年,其收入来自于城市,且久居于城市。

代理患者打医疗官司,体会到患者打官司的难处。医疗官司专业性非常强,作为代理律师付出的精力非常大,且医疗官司往往要历经数次鉴定和两次审判,所以时间也非常长。所以建议患者不要轻易打官司。

本案从一审起诉到二审终结历时一年零七个月,此时原告第二胎已经出生而且也半岁了。当然本案中一审主办法官是位比较有正义感、耐心和较深法律造诣的法官。

 

附:一审判决:http://xieqingsong.fyfz.cn/b/49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