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维权指南 - 医疗诉讼

10年之后的诉讼是否过期?

来源: 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谢青松 2019-03-17


10年之后的诉讼是否过期?




01
【案情简介】



患儿2006年10月出生,出生后一个月出生被诊断为迟发性维生素K1缺乏症(颅内出血),此后并发继发性癫痫,并长期治疗。10年后从医师处了解到该病可能与新生儿出生时未使用维生素K1有关。2016年12月9日向县卫生局投诉,当日卫生局对病历进行封存。12月12日患者从医院复印到病历,了解到新生儿出生时未注射维生素K1。2017年7月3日向法院起诉。

损害发生后10年才提起诉讼,很多人认为超过了诉讼时效。如何解决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是案件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02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法总则》第188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03
【理论分析】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自己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计算。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先后出现,大多数情况下相隔时间不久。因此诉讼时效是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时起计算。但存在例外:

1、损害当时未出现,损害后果多年之后才出现。如输血造成艾滋病感染;

2、损害已经出现,但还未定型,无法确定损害大小。如分娩处理不当造成新生儿窒息,需要经过治疗终结之后视治疗结果(康复或残疾)才能确定残疾赔偿金的大小;

3、损害已经出现,但权利人不知道;如阑尾炎手术误切输卵管,时隔多年之后因其他手术或检查发现;

4、损害已经出现,但权利人不知道损害的发生是自身原因造成还是别人侵权行为所致。例如本案,尽管损害早已出现,但权利人不知道发生的原因是自身原因还是他人侵权行为所致。



04
【处理建议】



因此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自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起计算,即从2016年12月12日复印到病历发现自己的损害后果是因为他人侵权行为所致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