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病历”被称之为医疗纠纷诉讼中的“证据之王”。病历既是医疗损害鉴定的关键性鉴定材料,也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保持病历资料记载的客观真实性有利于客观公正处理医疗纠纷,其中,封存病历是对病历资料进行证据保全的重要方式。但还是有很多医务人员或患者对病历封存并不太了解。
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24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第47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鉴于实践中常常发生因病历封存不及时,或者病历封存不完整而导致医疗纠纷处理之被动,又兼有不少人咨询病历封存之事,为了减少重复解释之累,现就病历封存事宜讲解如下:
答:根据法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时,医院有义务告知患者关于病历封存的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答:归档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保管,未归档的住院病历由临床科室保管。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医院的医务部(或者医患投诉办公室)提出病历封存的申请,由医务部(或者医患投诉办公室)通知病案室或者临床科室对病历进行封存。
(1)如果是患者本人,带患者身份证;
(2)如果是委托他人代办病历封存,则需要带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封存病历的《委托书》。
(3)如果患者死亡的,由患者的近亲属证实其与患者关系的证明(如,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
患者认为可能发生了医疗过错,导致了医疗损害就可以进行提出封存要求。
(1)封存病历时应当医患派代表在场;
(2)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病历的复印件;
(3)因为抢救病人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4)双方对病历资料进行清点,以免遗漏;
(5)双方将清点好的病历资料装入档案袋并进行封口,医患双方代表在封口处签名和注明时间;
(6)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7)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1)向医院进行普法,解释封存病历属于法律规定; (2)如果医疗机构仍不同意封存病历,让工作人员签署不同意封存病历的意见; (3)如果医疗机构既不同意封存病历也不同意签署意见,可以打110报警或者把不同意封存病历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证据; (4)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要求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10000-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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