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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3-13

桂卫规〔2023〕6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自治区疾控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2023-12-29 11: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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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局、疾控局:

为规范医疗监督执法工作,维护医疗秩序,推行实施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自治区疾控局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医药管理局      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3年12月26日


序号

违法事项

法定依据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所列条件应同时具备)

监管措施

实施层级

1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1. 当事人安排的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所持有的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逾期未超过15天;

2.人数不超过1人;

3.及时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通过普法宣传、培训、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3.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

2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行为。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 当事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初次被发现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2. 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3. 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期间停止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4. 没有造成传染病传播。

1.通过普法宣传、培训、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3.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

3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1. 消毒产品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已按规定索取有效证件;

2. 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3. 没有造成人员伤害或感染性疾病爆发。

1.通过普法宣传、培训、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3.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

4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 已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但无进货验收记录和档案;

2. 在要求整改的限期内完善进货验收记录和档案;

3. 没有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

1.通过普法宣传、培训、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3.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

5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行为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1. 在要求整改限定时限内改正;

2. 未造成危害后果。

1.通过普法宣传、培训、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3.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

6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行为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1. 在要求整改限定时限内改正;

2. 未造成危害后果。

1.通过普法宣传、培训、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3.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

7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行为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时间不足30日;

2. 在要求整改限定时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通过普法宣传、培训、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3.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

8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行为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1.在要求整改限定时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1.通过普法宣传、培训、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3.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处罚。

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