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已于2025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1月5日
法释〔2026〕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部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时,应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审核后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权利,不受在医疗费用结算时是否已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影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以在医疗费用结算时参保人已经自行支付医疗费用为由,不予先行支付,参保人起诉请求责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先行支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依法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追偿。
【谢青松律师解读】
对第三人侵权医疗费用,应用第三人承担。在此种情况下设立医保先行垫付制度在于解决第三人侵权案件中,第三人无力支付、拒绝支付或者找不到第三人情形下,受害人就医时医疗费支付困难的问题。
现在临床实践中的操作是,交通事故等第三人侵权的患者,医院一律不予医保挂账,这样造成造成患者治病没有钱支付。
但是如果放得过松,一律由医保垫付,又会造成应当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无法追偿,导致医保资金的流失。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一个折中的做法,既保障了患者就医医疗费垫付的问题,又保障了医保资金安全问题。
以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患者住院的,先提交医保审批,住院后,由医保向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追偿。
医保先行垫付部分费用的追偿因为涉及工伤责任、第三人侵权责任,追偿往往较为困难而复杂,制度仍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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