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耳鼻喉科】花季少女扁桃腺切除术后出血死亡赔偿23万元

来源: 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谢青松 2015-02-13

韦XX诉罗城县人民医院、

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代理患方)

(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转载请注明出版)

【诊疗经过】

患者韦XX,女,14岁,因“反复咽痛3月余,发现颌下无痛性肿块约2月余”于2012年1月7日入住罗城县人民医院五官科住院诊疗。经检查后诊断为:“1、双侧慢性扁桃体炎;2、腺样体增生;3、甲状腺舌管囊肿”于2012年1月10日上午在全麻下行颈部肿物切除术,1月16日上午在全麻下行双侧扁桃体剥离术及腺样体刮除术。1月21日出院。1月29日上午因“漱口时出现咳嗽,后即呕吐鲜血约280ml,经“120”11:10分送到第二被告救治。经医生诊治为:“双侧扁桃体术后继发出血”。13:25患者上厕所期间,再次呕吐鲜血约1000ml,14:00进行抢救,抢救期间出血1700ml,16:40行“右侧扁桃体创面结扎止血术”,术中出血1000ml。术后诊断为“出血性休克导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于1月30日16:28转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诊疗。被诊断为:1、扁桃腺术后出血;2、失血性贫血;3、失血性休克。先后在第一被告五官科、重症监护室、肾内科住院治疗。于3月5日因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后经广西医科大学病理学教研室尸体解剖结果为:出血性休克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存在问题】

1、切除扁桃体过于草率;

2、手术后出院没有告知患儿父母出现继发性出血的可能,也未告知患儿父母出院后避免出血的注意事项;

3、第二次住院时,罗城县人民医院五官科接诊医师刘爱鲜没有执业医师资格;

4、医生在患儿因继发性出血入院后没有及时给予患儿采取积极抢救措施。由于抢救不及时,造成第二次大出血致出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

5、患儿从罗城县人民医院转入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时,病人病情没有脱离危险,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便将病人从重症监护室转到肾内科,造成病情曾一度好转再次加重导致死亡。

【提起诉讼】

2012年9月12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92007.8元;2、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医疗鉴定】

由法院委托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结论为:罗城县人民医院存在以下过错,与患儿死亡存在大部分责任:

1、患儿韦永慧做慢性扁桃体摘除手术前资料提示白细胞高于正常值,胸片提示肺炎可能,而医方未作进一步检查以明确是否有呼吸道感染,仅凭猜测认为可能是检验误差所致而未加排除即进行此手术治疗,违反医疗规范,增加了患者手术后出现继发性出血的危险性。

2、患儿韦永慧扁桃体手术出院后医方对出院后一般注意事项作出了医嘱,但专科注意事项特别是可能存在的继发性出血的事项没有医嘱,使患儿7时发现出血到12时(历时5小时)才入院,使得患儿就医急救处理延后。

3、患儿韦永慧自晨起7时到23时(16小时内)间出血量约3000ml,几乎是其全身血量,但是输血量却只有6单位的细细胞(约1200ml血),而且已出现出血性休克,补血量明显不足,致使全身重要器官的供血供氧不能保证需要而出现鑫器官功能受损(其中应激性消化道出血其严重)并造成难以逆转的状况。

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不存在过错。

【法院调解】

经宜州市人民法院调解:

1、原告经济损失为288514.56元 (其中医疗费:146186.98元;,死亡赔偿金:1046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1400元,护理费:4507.58元,丧葬费16000元,尸剖费9000元,鉴定费4300元);

2、河池市第—人民医院主动承担原告济损失30000元;

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0450.19元即229214.56元(288514.56元-29300元-30000元)的70%(229214.56元x 70%)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合计200450.19元;

4、原告自行承担经济损失58064.37元。

(详细报道见:宜州市法院网http://gxyz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646)

【代理手记】

一个13岁的少女,正是花一样的年龄,仅仅因为一个扁桃体手术就命丧手术台。尽管与她未曾谋面,但在代理过程中心情说不出的沉重。生命如此脆弱,我能感受到生命流逝过后留下的不舍。

经过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县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心里稍稍安定,这官司不会像有些官司那样艰难。

主审法官刘晓彬法官是一位女法官。没见过一位像这样具有同情心的法官。她对少女的死亡表示深深的同情,并且尽量在中间做调解工作。

尽管再多的赔偿已经挽回不了一个少女的生命,但这样的判决结果是非常满意的。本案通过改变管辖权不仅避免了县法院可能受到的影响,而且还增加了被告个数,也遇到了富有同情心和正义感的法官。

案件虽已结束,每当想起的时候,内心常常激起对生命的敬畏。一个少女正如她的名字一样——永慧——留在别人的心中。

附:《民事调解书》:http://xieqingsong.fyfz.cn/b/791038